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時,主要起到降低糾紛解決成本,既化解糾紛,又化解當事人心結,實現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但目前仍存在調解員隊伍薄弱、文化程度不高、調解方式隨意、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調解結果缺乏權威性等問題。
司法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它具有調解人員專業性高、法律效力高、當事人對司法調解的認同度高等優勢。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以壓促調、以判促調、久調不決等問題。
因此,本文從司法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構建聯動機制出發,提出在調解“前、中、后”三個階段嘗試整合人民調解及司法調解的建議,促使兩大調解優勢互補,形成合力,更好地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前
聯合培訓互融互助
1.建立人民調解員聯合培訓機制。司法行政部門發揮組織優勢,對各級調解組織進行指導,引導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開展。人民法院發揮法律專業強的優勢,指派業務骨干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更好地保證調解員依法依規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防止調解協議無效、矛盾糾紛復發的情況出現。
2.構建人民調解員聘任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把優秀人民調解員,作為選聘人民陪審員時的優先選擇對象,通過對其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及適時參與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提高調解員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同時,發揮人民調解員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協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及時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
調解中
各取所長互補所短
1.搭建人民法院協助人民調解機制。一般性的矛盾糾紛由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涉及重大、復雜、疑難問題,則向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就法律試用等問題,咨詢意見、建議。
2.嘗試人民調解參與司法調解制度。司法調解中,遇重大社會影響、社會關注度高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法院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發揮人民調解便捷靈活、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及時引導當事人情理兼容地解決爭議,做到即化解矛盾又解開心結,防止矛盾久調不決或調后復發等情況。
調解后
互通共建共同提升
1.開通司法確認綠色通道。對一些存在復發或糾紛當事人履行義務期限較長等的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后,經當事人同意,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協助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司法確認申請,法院或派出法庭根據綠色通道機制,作出司法確認,強化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2.設立人民調解卷宗評閱制度。司法行政部門邀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的人民調解卷宗進行點評,就調解協議內容及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等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從幫助調解組織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3.共建人民調解組織協助執行制度。現實中,人民法院常面臨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可以通過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協助執行制度,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協助人民法院了解被執行人的真實情況;二是協助人民法院做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工作;三是緩解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對抗情緒。 (晉江市司法局 莊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