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公司有權利限制我的戀愛嗎?”前兩天,一不愿透露工作單位的張先生來電,他稱其所在的公司內部規定,同單位的人不得談戀愛,一旦發現其中一人必須離開。張先生稱剛相處的女朋友也在這家公司,而二人是戀愛后才得知公司這項規定的,這份另類的戀愛規定一直困擾著二人,他們非常不解,也非常為難。權衡之下,他們選擇致電金陵晚報法援熱線,為自己支支招。
不準同事之間戀愛違法
公司不準員工之間戀愛
張先生現在一家外企工作,入職不滿一年,他告訴金陵晚報記者,他們公司有明確規定,同一公司的男女員工不得戀愛,否則其中一人就必須離開。如此嚴格的戀愛規定引得張先生怨聲載道,直呼沒有戀愛的自由。原來,張先生大學期間交往了一位女朋友,畢業后一同投了簡歷到這家公司,幸運的是,二人都被錄用了。每天二人一同上下班,努力賺錢買房,小日子過得很滋潤,但二人一直沒有在公司公開戀愛關系。直到近日公司老員工私下提醒張先生,“因為公司沒有人知道我們的關系,他就好心提醒我不要跟內部員工談戀愛,要不然會被開除。”驚訝不已的張先生這才得知,公司有條不成文的規定,不準內部員工談戀愛,違反者公司將對其中一人予以勸退。
隨后回到家中,張先生將這一情況告訴女朋友,二人手足無措。更讓張先生受不了的是,平時二人都會一起出門、坐車、上下班。自從聽過這樣的規定后,每天早上都是下了公交車,故意錯開一點時間,前后腳進公司,下班更是難熬,之前早下班的那人都在辦公室等另外一個,現在都是到附近快餐店等著,以免成為“嫌疑”對象。
工作、愛情兩難抉擇
張先生學的是人力資源專業,去年大學畢業,畢業后通過投簡歷,找到了一份專業對口的工作,拿著不錯的薪水,現在聽到老員工這樣的說法,讓他感到很為難。“撒謊說自己還沒談戀愛還是放棄工作?”他又旁敲側擊地了解到,不少年輕同事談戀愛都是“地下”進行,他擔心如果瞞著領導說沒談戀愛,最終“紙包不住火”。轉為“地下戀情”,他又覺得對不起女朋友。
電話中,張先生的聲音顯得很無奈,他反復強調,企業要真正能留住員工,不僅是讓員工對自己從事的工作感到滿意,而且也要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很幸福,從而留住員工的心。單方面認可所謂的內部規定來剝奪員工的戀愛自主權,并且以解除勞動關系要挾談戀愛的員工,讓自己感覺不被信任,不受尊重。
說法一:有利于員工成長
礙于張先生不愿意透露工作單位,幾經周折,金陵晚報記者從另外幾家企業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處了解到,有一種說法,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員工的個人成長,對于年輕的員工而言,克制能力差,一旦戀愛就會將情緒完全流露于表面。發生爭執后,也會將情緒帶到工作上,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同事都是有弊而無利。“一吵架就兩個人沒心思工作,一請假就兩個人一起請。”
說法二:公司的利益
其中一家企業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直言不諱,如果公司有這樣不成文的規定,完全是從公司利益考慮,如果同公司兩人談戀愛,一旦鬧別扭或鬧翻了,對戀愛雙方和其他同事也有影響,勢必會影響公司的業績。尤其是人力資源、財會和技術部等重要崗位,如果二人學成后離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不談,甚至會影響公司的全盤運轉。
律師:規定違法不必遵守
對此,江蘇百圣律師事務所徐軍律師認為,不管是禁止員工一定時間內戀愛,還是禁止同事之間談戀愛,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并且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益。但是,如果企業的規定只是通過口頭向員工傳達,而沒有明文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即使要追究其責任也比較困難;這需要勞動者有自我保護意識,在權益受到侵犯時,盡早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
徐軍律師認為,按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除特殊的職業外,其他公民這方面的權利是不能通過任何約定被排除和剝奪的,即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達成任何形式的協議或約定,勞動者都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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