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車行老板將車子租給無駕駛證人員,后者駕車發生車禍意外撞死3人,面對法院判決的140多萬元的賠償款,負補充賠償責任的車行老板拒不執行,當起了“老賴”。近日,福清市檢察院依法對黃某、林某夫妻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提起公訴。
2011年8月22日,男子鄭某無證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經查,鄭某所駕駛的轎車系福清某汽車租賃店出租的,而被告人黃某、林某夫妻倆正是該汽車租賃店的老板。
2012年12月14日,福清市法院對鄭某交通肇事的賠償事宜作出民事判決,除了判決鄭某應當承擔的賠償款人民幣1405955.51元外,黃某、林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由于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將肇事車輛交給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鄭某駕駛,也應當對該筆賠償款的清償負補充賠償責任。
檢察官介紹,補充賠償責任指的是,若鄭某無法付清該筆賠償款,黃某、林某有義務先行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以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權益。但在判決生效后,鄭某、黃某、林某均未履行上述賠償義務,故三名被害人的家屬先后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請對鄭某、黃某、林某強制執行。
經調查,鄭某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林某名下的單元房一套、轎車三部,以及黃某名下的轎車六部,并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責令交出財產通知書,責令黃某、林某將上述查封的九部轎車上交法院。盡管如此,黃某、林某接到通知書后,僅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交出一部轎車,也未支付剩余的賠償款。
檢察官介紹,司法規定中明確指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本案被刑事立案后,黃某、林某的家屬主動代其上交剩余車輛,黃、林二人也表示認罪悔罪,公訴機關在指控時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也酌定對二人從輕處罰。(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石冰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