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稅違法行為
(1)對于個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包括被稽查部門實施罰款,以及被征管部門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等處罰);申請積分落戶時仍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
(2)對于單位納稅人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納稅人被本市國稅機關認定存在虛開發票、偷稅等違法違章行為,或納稅人因惡意或大額欠稅被列為阻止出境人員的。
(七)年齡指標:年齡申報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不超過45周歲的積分指標計算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月1日。
(八)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3)
(九)守法記錄指標: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2017年1月1日起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 除專門明確的截止時間外,本章中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指標信息真實準確,并共同對填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注銷,并遷回調京前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不良信息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落戶手續辦理前,發現申請人曾因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終止其積分落戶辦理程序,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予取消。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應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后,未完成的工作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