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2)
2.在科技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及入駐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等投資或就業的申請人,應在年度積分落戶申報時限內,在市科委創新創業人才積分落戶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并提供申報指標電子版憑證,確保與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該項指標填報信息一致。(具體標準見附2)
(六)納稅指標:
1.近3年連續納稅: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在京納稅。
2.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月按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補繳稅款無效。
3.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企業已繳納的稅金包括國稅、地稅兩部分(僅指根據相關稅種稅目在國、地稅繳納的稅款),以申請人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額以工商部門備案內容為依據。不包括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