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立法對“過勞死”說不
“我國必須通過立法對‘過勞死’說不,只有這樣,才能減緩乃至遏制‘過勞死’的攀升趨勢,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王文華說。
王文華認為,我國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當前有著很大的生存、發展壓力,稅負、地租、用工成本等方面的負擔沉重,但是,不能因此漠視職工的健康乃至生命權利,法律更不能含含糊糊、不置可否。
“縱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都趨向于對職工的保障措施越來越具體,對用人單位的要求與處罰越來越嚴厲。當然這里有用人單位權益、職工權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給企業加壓。”王文華說。
“例如,日本將勞動者在死亡前是否過度工作情況作為最重要的考察依據,美國則將精神壓力而導致的勞工傷害作為勞工損害賠償的范圍。”王文華向記者介紹。
對此,王文華認為,應當盡快對“過勞死”在立法中進行具體規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訂,特別是對“視同工傷”標準進行修改,將考察勞動者在生前最后3到6個月的工作時間作為判斷“過勞死”的重要依據,同時明確“過勞死”勞動者的醫學鑒定程序和評判標準。
此外,王文華建議,有必要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修改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給司法解釋預留應有的空間,否則,在其他法律現在并無規定、未來何時作出規定也不可知的情況下,采取轉引的方式立法,意義不大,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在給用人單位加壓、保障職工權利的同時,也要考慮給企業等用人單位適當減壓,在稅收等多方面適當減負、規范監督,使得用人單位不至于將壓力轉嫁到職工頭上。”王文華說。(本報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