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工傷實踐中難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過勞死”并非法律概念,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過勞死”也沒有進行明確定性。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過勞死”是否屬于工傷,按照現有規定來看,需要視情況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
應該說,這條規定也算是明確了特定的“過勞死”屬于工傷的情況,同時死者家屬、勞動者家屬在其死亡后,可以依法享有法律上的保護。
但在劉俊海看來,這一規定仍有短板。
“如果晚上兩點加完班,回到家之后4點猝死,這種情形是否還算工傷?恐怕很難被認定。事實上,很多‘過勞死’的勞動者是因為長時間過度勞累所致,其損害結果未必都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很難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劉俊海說。
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看來,《工傷保險條例》的這一規定還有另一弊端。
“規定中的‘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強調的是搶救時間,換言之,即便發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但是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死亡’,也不能‘視同工傷’。于是就出現了不止一起死者職工家屬要求放棄搶救、單位卻堅持要繼續搶救的奇葩現象。”王文華說。
劉俊海建議,修改勞動法時對“過勞死”的概念進行界定,工傷的判定不應僅局限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只要經過科學的檢驗程序證明死因是與工作崗位長期的疲勞、腦力體力透支等因素直接相關,就應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