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創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草場、林地)及人口統計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應當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權、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符合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滿二年和參加社會保險滿二年,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職業教育補貼、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四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參加預備役和民兵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根據我區的實際,針對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登記證”,并完善我區居住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管理辦法。
(十)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并建立長效機制。解決無戶籍人員落戶是加強社會服務管理,改善民生,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舉措。結合我區無戶籍人員實際,分類施策,解決落戶問題:
1、對符合落戶條件但由于戶籍意識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時落戶的,基層組織和派出所應及時督促其落戶。
2、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指超計劃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員;非醫療機構出生的人員;公民私自收養的人員,憑村、社區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調查報告,經公安機關審批,予以落戶。
3、對流動人口中的無戶籍人員,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在現居住地辦理落戶;不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調查,經公安機關審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辦理落戶;戶口在原籍地被注銷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調查, 經公安機關審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復戶口或辦理落戶;原籍地無法查明,現居住地又不具備落戶條件的,應在現居住地辦理特殊居住證,納入社會管理。
各地要建立無戶籍人員落戶長效機制,公安、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要定期通報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常態化人口調查,及時解決轄區內的無戶籍人員落戶,不得將無戶籍人員落戶與計劃生育、新農合參保率、人均GDP、年終考核等工作相掛鉤,確保應落盡落。
(十一)推動實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各地應綜合運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單位公產房等政府公共資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過環境優化、教育資源傾斜等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居住資源合理分布,推進各民族混居、雜居,統籌推動各民族之間的人員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實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便民聯系卡制度。為便于對外出務工、務農、經商等人員的服務管理,實行便民聯系卡制度。各地要落實以流入地為主,流出地配合,兩頭抓,雙向管的工作原則,流入地要將便民聯系卡作為租賃房屋、務工、務農的憑證之一積極提供服務,并加強與流出地銜接;流出地要將便民聯系卡制度列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公民守則中,提高群眾申領辦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通過發放便民聯系卡,及時掌握流出人員動態情況,與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實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入戶調查,掌握人口動態信息,確保人口信息數據準確、鮮活。在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辦理時,依據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維吾爾人名漢字音譯轉寫規則》,使用規范的少數民族姓名漢字音譯。公安機關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自治區實有人口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撐,為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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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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