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未滿12周歲孩子騎車上路發生事故,監護人是否擔責?
張金澎:未滿12周歲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是由監護人來承擔責任的。
北京晚報:共享單車公司在注冊協議中寫明了“用戶應為12周歲以上人士”,并在注冊時對未滿12周歲人員的身份證進行了限制,那么如果未滿12周歲孩子騎共享單車發生事故,單車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張金澎:共享單車的公司在注冊時提供的協議屬于單方聲明,如果發生事故涉及到人身損害的賠償,公司即使發布了單方聲明也未必可以免責。如果具體責任認定時判定單車公司存在監管不到位等過錯,單車公司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另外,單車公司除了設置12周歲以下孩子禁止注冊的限制,還應該采取其他的措施和手段來杜絕12周歲以下孩子騎車這件事發生,具體如何去實現,需要運營者去考慮。
北京晚報:除了法規規定和技術手段限制,還可以用什么手段避免12周歲以下孩子騎車上路?
張金澎:法規并不能杜絕所有的違法行為,想要解決孩子騎車問題關鍵還在教育上。家長和學校應該聯合起來,給孩子上交通安全課,讓孩子從小就知道要遵守規則。只有當孩子知道違反規則會帶來多么嚴重的后果,孩子才會愿意去遵守規則。(主筆 周明杰 莫凡 插圖 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