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取消“兒童票”不合法
日前,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上,徐先生增加了一條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軌道公司侵犯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人格受尊重權。
徐先生查閱相關規定,發現軌道公司對其小孩進行全價補票處理的執行依據應該是《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下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關于“乘客無票乘車一律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的規定。
徐先生提出,他與孩子是第一次乘坐東莞地鐵出行,并不知道地鐵只對1.2米以下兒童采取免費措施的相關規定,站內亦無張貼相關告示。因此,他認為自己主觀并無過錯,即使在出站時經查出,在有監護人同行的情形下,予以相應的補票即可。“我小孩才6歲,工作人員可以推斷出孩子是跟我一起進站的,就算要求我孩子補票,全票也應該是3元。”其次,軌道公司對其小孩實施補票處理時,沒有區分“兒童票”和“成人票”,顯然歧視弱勢兒童群體。
徐先生表示,根據鐵路、航空、客運的相關規定: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優惠(以下簡稱“兒童票”)。“東莞地鐵只有對于1.2米以下兒童給予免票和對東莞戶籍在校學生給予半價票的優惠,但將身高在1.2~1.5米之間卻未入學以及在外地上學的兒童排除在外。”徐先生認為,“如果是按照兒童票標準進行補票處理,那也應該是3元的半價,也就是1.5元,而不是6元,所以軌道公司應該退還我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