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國家法官學院研究員黃斌
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以下簡稱“最本質特征”)寫入憲法條文,至少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第一是政治意義。修改憲法是國家重要的政治活動,將“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國家政治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它使我國國體的表述更加科學、也更加全面,有利于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為實現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提供憲法依據。第二是法治意義。修改憲法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實踐經驗的憲法確認。它可以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憲法依據,不斷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有力地推進憲法法律實施,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第三是理論意義。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最本質特征”的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的統一性,是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最本質特征”入憲是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國化最新理論成果在憲法中的生動體現,有利于我們更加理性地認識和把握黨的領導的重大意義,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
奠定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的憲法基礎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施新州
這次修憲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僅在當代中國憲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在國家政權建設史上也意義重大。第一,實現了國家政治體制改革中的國家制度創新。繼1954年憲法確立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奠定了人大之下設“一府兩院”國家政治體制基本結構后,1982年憲法延續了這一制度體制。本次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序列中增加了監察委員會,明確其國家監察機關的政治定位,是監察制度的創新和發展,是我國人大制度的創新和發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第二,實現了國家政治體制改革中的國家組織創新,進一步完善并優化了國家政治組織的結構形式。第三,實現了國家政治體制改革中的運行機制創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目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戰略舉措,堅持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的原則,必將提升國家政權組織的自我完善能力,增強其適應性、穩定性和發展性,為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奠定堅實基礎。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