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透憲法故事立起憲法自信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王立
從19世紀末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的“戊戌變法”,到21世紀初體現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戊戌年修改憲法,時間長達120年跨越3個世紀,中華民族探索人民權利的憲法保障,實現依憲治國的這一依憲治國夢、法治中國夢終于成為現實。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步履蹣跚,來之不易。120年來,由帝制走向共和,由君權走向民權,由人治走向法治,實踐依法治國,見證依憲治國,成就法治中國,實現一個偉大民族蓄積深遠吶喊已久的深切希冀和盼望,這才是新時代修憲的偉大意義之所在。從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至今,我國憲法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過程中。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這次修改是第5次修改。實踐表明,我國憲法是同黨團結帶領人民進行的實踐探索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而不斷完善。這次修改憲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在立法領域的一次偉大實踐,也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光輝。尊崇國家憲法,就是最好的愛國情懷;尊重國家法律,就是最好的民主品格。
修改國家主席任職規定是成功經驗的總結
國家法官學院行政審判與綜合理論教研部主任賀慶
這次修憲刪去了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具有重大意義:一是一種經驗總結。既是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歷史經驗總結,也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探索出的治國理政成功經驗的總結。黨的十四大以后,黨和國家一直實行黨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25年以來的偉大實踐證明,這種領導體制是治國理政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二是一項制度設計。既是使憲法與黨章有關領導體制的規定有機銜接起來的制度設計,也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要求的制度設計。三是一個政治安排。既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的制度安排,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的戰略安排。憲法這一條款的修改,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集中統一領導,有利于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權威,也使黨總攬全局的核心地位能貫徹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項制度、各個領域中。
憲法宣誓入憲利于提高憲法權威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譚紅
憲法宣誓制度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法律制度。這次修改憲法,在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是我國憲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對憲法宣誓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憲法宣誓有利于提高憲法的權威,加強憲法的實施。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誓言在羅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沒有比立誓更能使他們遵守法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如果憲法的規定僅僅停留在紙面上,而不能付諸實施,那是無濟于事的。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而“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通過憲法宣誓,可以極大地增強國家工作人員對憲法的內心確信,做到“心中有憲法”、“憲法在心中”,激勵他們忠于和維護憲法,樹立對憲法的敬仰之心、尊崇之心,增強憲法自覺和自信,進而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提高憲法權威,推動憲法的實施,并帶動整個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