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召開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說明?!稐l例》規定,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制度,負責事故糾紛調解工作。圍堵學校傷害教師等行為也將被查處。
根據《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說明,近年來蘭州市已發生校內中小學生人身傷害各類事故多起,影響了中小學生健康成長。一些學校為避免發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和承擔賠償責任,隨意減少甚至取消學生的課外活動、校外社會實踐和必要的體育項目。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和規范。同時在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也屢屢發生一些與“醫鬧”相似的“校鬧”事件,學校和教育部門不堪重負。為此,急需制定《條例》予以規范。
條例解讀
1.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條例》規定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指導設立本級的第三方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事故糾紛調解工作。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解機制的設立,是在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傷害學生之外開辟的第三方調解新渠道、新模式,對公平、公正處理事故,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圍堵學校或者進入學校聚眾鬧事、毀滅證據、破壞現場、隱瞞真相、阻擾事故調查處理、制造散布謠言等禁止性行為。
2.圍堵學校傷害教師等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條例》規定,發生事故,學校應在二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事故的,學校應在一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派人指導協助事故處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事故處理中的下列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尋釁滋事、侮辱、威脅、故意傷害當事人、教職工、學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毀滅證據、破壞現場、隱瞞真相、阻擾事故調查處理的;圍堵學校或者進入學校拉條幅、設靈堂、擺花圈、散發傳單等聚眾鬧事的;侵占破壞學校房屋、設施的;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制造謠言或者散布網絡謠言等其他擾亂學校正常秩序等。
3.學生間發生事故學生有責的由監護人賠償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償。學生相互之間的行為導致發生事故且學生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相互之間的行為導致發生事故且學生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梢园凑諏W籍管理的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市、縣(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相應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或者在事故預防與處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