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判入獄7年
該案一審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時,公訴機關認為,小霍走私12支槍支入境,應該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小霍一方辯護律師則認為,小霍對自己攜帶的物品屬性并不明了,其行為應只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而且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深圳中院認為,該案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小霍真的對涉案走私物品的屬性存在認知錯誤,遑論受蒙蔽一說。因此不采納小霍一方的辯護意見。
深圳中院一審認定,小霍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而鑒于其是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觀點對撞
檢方:被蒙騙并不能規避刑罰
記者從深圳檢察院了解到,小霍的案情并不是特例。去年4月,也發生過類似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從福田口岸入境,被海關人員在其隨身攜帶的背包里查獲4個IPAD盒子,盒子里裝有仿真手槍4支。
據郭某交代,案發之前在網上看到有人發帖說找人走“水貨”,每次帶工費250元~300港元。郭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裝的是仿真槍。
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只要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即使其對于自己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也不影響走私犯罪的構成,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但是如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被蒙騙而對走私對象發生認識錯誤的,可以從輕處罰。
辯方:不應以走私武器罪論處
小霍的二審辯護律師但曦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錯誤,小霍確不知情其走私物品為槍支,其僅有走私電子產品的故意。通過中間聯系人何某經香港律師樓公證的《聲明》以及二人的聊天記錄等證明,小霍確有受蒙騙的情形。
但曦律師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具有一定的罪過。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刑事審判參考》也明確了只有在行為人具有概括故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檢方引用的法律法規,反之,則不能。
所以,一審認定對小霍應以走私武器罪論處系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糾正。
(原標題:大學生水客或被判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