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反了校規或班規,老師可以采取罰款的“教育”方式嗎?
答案是不可以。雖然學生違反了校規或班規,但校規和班規不是法律法規,學校或老師無權罰款。
福州市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教師對學生的管教方式應當適當,采取罰款等經濟處罰措施,容易涉嫌侵犯學生及其家長的財產權益。
案例點睛: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根據規定,學校并沒有罰款的權力,更不用說教師個人了。可見,教師對學生實施罰款,不但沒有法律支持,而且教師本人還有可能受到行政處分。(記者程仁山通訊員榕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