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丈夫將婚后一同申請的解困房賣給他人;17年后,妻子稱自己不知情,拒絕辦理過戶手續?,F任房主只好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過戶;之后,妻子反過來起訴丈夫和現任房主,要求返還房產。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兩起案子,并作出判決。
資料圖
【案情】
17年前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焦點
1994年9月,蔣先生與妻子向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位于湖里南山路的解困房。蔣先生說,還貸不到3年,因為失業,難以償還貸款,所以決定賣房。1997年6月28日,小陳與蔣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雙方協商轉讓價為16萬元。
蔣太太說,賣房的整個過程她都不知道,她既沒有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收到過小陳的錢。合同簽訂半年后,她才知道這事,她當時就決定不賣房了,但小陳提出賠償22萬元,他們拿不出這么多錢,這事就擱下來了。
蔣太太說,按照規定,解困房5年內不得上市,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還未滿5年,因此,那份合同應視為無效,小陳應該還她房子。
蔣先生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收條,證明收到了小陳分期支付的14.4萬元,并且已經將房產交付給小陳使用。但他也附和妻子,認為當時的房屋買賣行為違反了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小陳提出反駁,他說,簽訂合同時并不清楚蔣先生已婚,他只是根據他提供的《廈門市個人購買解困房合同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此外,房產的完稅時間是2014年8月26日,所以,5年內不得上市的起算時間是2014年8月27日,而非夫妻二人所說的1997年。
小陳說,蔣太太早已知曉她丈夫賣房子的事實,17年內都沒提要房子的事,現在提沒道理。
【判決】
合同有效,須配合辦理過戶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行為,不能僅以未征得對方同意取得處分權就直接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本案中,蔣先生和小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違反了解困房限制交易的相關管理規定,但相關管理規定非屬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此外,小陳使用該房屋長達17年,蔣先生及其妻子在此期間均未提出異議或提起訴訟,如今才說不知情,明顯有違常理和交易習慣。
最終,法院判決蔣先生及其妻子應配合將房產過戶給小陳,并駁回了蔣太太要求返還房產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