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承租期內,租戶不辭而別,還拖欠了幾萬元的水電費。近日,這名“說走就走”的租戶被判償還3萬多元水電費。
原告李先生是房東,他在集美僑英街道有兩棟住宅用于出租。三年前,他將兩棟住宅租給被告汪某,當時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協商后同意將租期延長半年,但一直未續簽書面合同。
前年9月底,被告汪某卻在沒有告知,也沒有辦理財產交接的情況下不辭而別。更讓房東氣憤的是,汪某還拖欠了33047元水電費。
為此,房東李先生近日一紙訴狀將租戶汪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繳交水電費,同時賠償違約金4萬元。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汪某支付水電費33047元,但是,4萬元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不定期合同,隨時可解除
汪某為何不用支付違約金?法官說,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前已經到期,后來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因此,應當視為訂立“不定期租賃合同”。由于“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因此,汪某不辭而別系以行為拒絕繼續承租,視為解除合同,不能認為是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