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9日訊 日前,湖里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阿明支付阿芳56萬元精神賠償金,判決已于昨日生效。
阿明今年37歲,阿芳小他3歲,兩人在1995年認識后開始戀愛“馬拉松”。9年后,兩人在廈門登記結婚。婚后,阿明因工作關系常年在西安上班,阿芳則留在廈門,婚后兩人也沒要孩子。2010年,阿芳發現阿明在西安有了外遇,雙方在8月達成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
阿明覺得理虧,雙方協議,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阿芳精神損害賠償金60萬元。但是,在期限前,阿明總共才給了阿芳4萬元。阿芳將其告上湖里法院。
庭審過程中,阿明辯稱,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阿芳曾以對外宣揚他有婚外情相威脅,他才不得已滿足了阿芳的財產要求。離婚協議中的6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條款應認定為無效。他只是一名國企員工,每年收入約10萬元,60萬元的賠償脫離實際,根本無法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明常年在外工作并發生婚外情,阿芳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阿明稱被阿芳脅迫才簽了離婚協議書,并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雙方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阿明還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6萬元。(本網記者 陳志堅 通訊員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