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生被曝有兩個身份證號碼
擁有廈門戶籍的孫某生,有兩個身份證號碼、兩本戶口簿。他利用這兩個身份證號碼,分別娶了兩個妻子、在廈至少購買了4套房子和一個車位。
究竟是什么樣的“神仙”,會如此神通廣大?他的合法妻子怎么能接受這樣的現實?有律師表示,該男子的情況可能已構成重婚,可能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的形式來重復取得身份證及戶口簿。
事件
男子被曝有兩身份證號兩妻子
孫某生祖籍河南鄢陵縣。上世紀90年代,老孫帶著妻子和一對兒女,來廈門創業、生活。
報料人曹女士是孫某生的愛人,“我們是1993年5月在河南老家辦酒結婚的”,曹女士告訴導報記者,她老公有兩張同一名字、不同號碼的身份證。
根據曹女士委托的律師從廈門市公安局信息中心查詢的資料顯示:孫某生擁有“暫住”和“常住”兩個不同的登記記錄,其中暫住身份的身份登記中,出生日期標注為1957年,戶籍住址為河南鄢陵縣某村;而常住身份登記的出生日期為1960年,戶籍住址為湖里區某小區。“兩個”孫某生的照片,可以斷定是同一人。但這同一個人,卻有著1957年和1960年不同版本編號的兩個身份證號碼。“廈門戶籍的身份證編號是‘1960年版’的,河南戶籍的身份證編號是‘1957年版’的。”
曹女士說,更離譜的是,她的丈夫并不屬于她一個人,他還享受著“一夫多妻”的生活。“2013年時,他讓孩子跟我說,他在外面有人了,要跟我離了。”曹女士為此去孫某生開的公司“討個說法”,雙方發生了肢體沖突后,有人告訴曹女士真相,“我才知道,他已經跟另一個女人結婚了”。
曹女士震驚,“我們都還沒辦離婚呢!當年從老家來廈門奮斗,我們的初衷是為了這樣的生活嗎?”
蹊蹺
兩廈門人在河南登記結婚?
曹女士和丈夫孫某生還沒離婚,孫某生是如何與另一個女子結婚的?
“我當年沒跟她領證,怎么跟她離婚?我是跟她有孩子,也生活過幾十年,但不代表有婚姻事實。”孫某生否認自己和曹女士的婚姻關系。
但曹女士反駁:“當年我們倆的戶口從河南遷入廈門時,交給公安機關以及街道辦的材料里,我的身份備注是‘配偶’。”2006年,孫某生和曹女士還曾以夫妻名義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我以他妻子的法律身份,進行擔保簽字,才獲得審批”。
關于曹女士檢舉孫某生有兩個身份證號碼的事,孫某生告訴導報記者:“1957年編號的身份證已經不用了,我現在用的是1960年編號的身份證”。
登記資料顯示,孫某生與“二妻”李女士的婚姻登記單位是河南鄢陵縣民政局。“孫某生和李女士都是廈門戶口。兩個廈門人為什么會去河南辦結婚證?河南方面的民政系統,又怎么可能辦理外地戶籍人口的婚姻登記?”曹女士說,“這僅有一種可能——孫某生是用河南戶籍和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的。”
但導報記者轉述曹女士的上述質疑時,孫某生十分生氣,“這是我的事,跟她有什么關系?跟你們又有什么關系?”
調查
用兩身份證號買了四套房子
孫某生兩個不同的身份證號碼是怎么辦下來的?曹女士也不知情,“他做生意以后,在河南老家的關系很好,認識了很多朋友”。
律師從廈門市土房局調查的資料顯示,孫某生分別用兩個不同的身份證號碼,在廈門購置了至少4套房產和1個車位。“產權登記上,他用1960年編號的身份證在前埔買了2套房子。而在這之前,他曾用1957年編號的身份證,在江頭買了2套房子。”律師向導報記者出示了證據。
其中一套位于江頭街道某小區的房子,是曹女士現在的住址,她一個人獨自生活。“他用1957年編號的身份證辦理廈門暫住證時,在暫住人口信息查詢表上,暫住地址寫的就是我的住址。在這個住址的戶口本上,我還是戶主。”曹女士介紹,并出示了證據。
曹女士說,去年開始孫某生要求她搬離這套房子。而孫某生表示:“我們只看法院最后的判決。法院判給誰,就歸誰唄,我干嗎要跟她說那么多。”
目前,曹女士已經和丈夫孫某生對簿公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執。
律師說法
“事實婚姻”成立與否是關鍵
福建知圓律師事務所吳水霞律師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使用不同號碼身份證的目的,就是欺騙他人、欺騙社會,使社會誠信體系受到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也規定:“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曹女士與孫某生的婚姻關系是否受法律認可和保護?吳水霞律師表示,本案中曹女士能夠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幸運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求第一個婚姻必須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即有效)的婚姻。
案件中孫某生和曹女士生活多年但沒有領證,在法律上稱為“事實婚姻”。而我國對這種事實婚姻既非一概否認,也不是一概承認,而是不同時間段采用不同的情況——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國家承認這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其中一個再和別的男(女)人結婚,算重婚,構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后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國家不予承認,領證后才承認。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領證,其中一個再和別的男(女)人結婚,不算重婚,不構成重婚罪。要想告對方,只能是與其領證。
所以說,曹女士只要拿出切實證據,能證明自己與孫某生在1994年2月之前就開始了“事實婚姻”,法律即承認這是有效的婚姻。
原標題:兩個身份證號 娶兩個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