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單位發生系統性嚴重違紀案件,上級主管領導也要被問責,這是因為主管領導的“兩個責任”落實不力。昨日,省紀委通報了5起落實“兩個責任”不力被問責典型案例,共涉及14名黨員干部,其中處級干部7人、科級干部5人、科級以下干部2人。5起案例中涉及廈門一起,具體如下。
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梁鷺生等因下屬單位發生系統性嚴重違紀案件被問責。
經查,2015年3月以來,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相繼有民警和協警40余人因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查處,其中,車管所所長張細建、副所長樊獻銘等1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此,時任廈門市交警支隊黨委書記、支隊長梁鷺生,時任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吳孝國,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時任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委周魯江履行監督責任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2016年2月,梁鷺生、周魯江、吳孝國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省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今年10月省委《關于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實施辦法》出臺后首批通報的案例,旨在釋放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強烈信號,進一步推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省委《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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