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妻子作假證犯包庇罪
同安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某明知張某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兩名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釋疑】
醉駕騎手為何不需擔責
在本案中,醉駕的騎手為何無需擔責?對此,同安法院解釋,即便張某沒有逃離現場,但其主觀上明顯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且導致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對其檢測是否存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等影響安全駕駛的情形,本質上與肇事后后逃離現場沒有不同。
其次,蘇某有駕駛證,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的危險性要小;蘇某雖醉酒駕駛但行駛在道路右側,張某駕車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行駛危險性大。根據蘇某的陳述及張某的供述,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時正是張某駕車剛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行駛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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