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法律人云集之地,但就是在這地方,也發(fā)生了法律糾紛。近日,湖里法院審理了一起律所員工與律所互告的勞動糾紛。
法務部主任被開除
小芳在廈門一律所任法務部主任。期間,她與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分別為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
對于這份工作,小芳還是比較滿意的,固定工資加上提成,基本上每個月收入都可過萬。不過,2014年10月,小芳被律所口頭辭退。此后,她只拿到了當年9月非足額工資5340元。律所拒付9月的業(yè)務提成、10月的工資及提成。
離職2個多月后,小芳申請勞動仲裁。裁決書裁決,律所應向小芳支付當年9月工資差額1000元、9月業(yè)務提成5050元、10月工資6340元、10月業(yè)務提成1150元及5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6390元。小芳提出的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賠償金64621.8元被駁回。
裁決出來后,小芳和律所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堅持要賠償
在小芳看來,勞動期限到后,律所沒有跟她續(xù)簽勞動合同。律所應該按原來的規(guī)定支付足額工資,并支付業(yè)務提成,提成含個人提成和團隊提成。
律所提出,跟小芳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另一家公司,并非律所。該公司和律所在同一辦公地點,且兩單位的實際投資人和控制人為同一個。律所懷疑,小芳保管著律所的公章,律所和小芳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小芳偽造的。另外,律所還堅稱,按合同,9月工資已足額發(fā)放,不存在差額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律所堅稱個人提成和團隊提成計算重復,且其中有一筆業(yè)務屬于續(xù)簽,不應該屬于她完成的業(yè)務。
至于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一事,律所提出用工滿一年,即使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小芳負責人事,即便沒簽,也是小芳自己失職。
法院判賠二倍工資差額
經(jīng)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小芳提交了兩份勞動合同證明其與律所的勞動關(guān)系。律所提出偽造的質(zhì)疑,卻未提供證據(jù)。法院認定小芳與律所于2012年4月28日建立勞動關(guān)系,基本工資6340元,10月(1日至27日)基本工資5465.5元。
另外,針對續(xù)簽業(yè)務問題,法院認為,續(xù)簽業(yè)務也是通過小芳勞動達成,因續(xù)約而新增的業(yè)務也應該視為小芳的勞動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小芳與律所已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份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勞動關(guān)系沒有終止。律所應當自2014年4月29日起與小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近日,湖里法院判決,律所應向小芳支付9月、10月工資查核12665.5元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5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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