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磚頭從行駛的貨車上掉下,幾分鐘后,一輛摩托車撞到磚頭翻車,駕駛員當場摔骨折。在這起特殊的事故中,究竟誰來擔責?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索賠案,保險公司聲稱“這不是交通事故”,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倒霉:貨車掉磚頭騎手摔骨折
去年9月的一天早晨,小宋騎摩托車時,不小心撞上了路中央的一塊磚頭,結果車倒人翻,小宋當場摔成骨折。
事后,交警詢問目擊者以及調取監控發現,這塊磚頭是事發4分鐘前從一輛小貨車上掉下的,小貨車車主是郭司機,也是當時的駕駛員。
因此,交警調查后作出責任認定書,認為小宋無證駕駛且未注意確保安全行駛,其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個原因,而郭司機駕車遺落磚頭,致發生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個原因。交警認定小宋和郭司機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
據了解,此前郭司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近日,小宋將郭司機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賠16萬多元。
焦點:撞磚頭摔倒算不算事故?
法庭上,保險公司答辯說,這不算交通事故,所以保險公司不該賠。
對此,小宋反駁說,交警部門已經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只有車輛致人損害或財產損失的,才能構成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小宋受傷是路上遺留的磚頭引起的,摩托車碰撞磚頭翻車時,貨車已離開現場,因此,小宋受傷并不是貨車造成的傷害,這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這是一起侵權案件,應當由侵權人也就是郭司機來承擔侵權責任。
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交通事故,被告郭司機負有同等事故責任。由于郭司機駕駛的小貨車投保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小宋12萬元,交強險不足賠付部分28836元,由小宋和郭司機各承擔50%損失,即郭司機應賠償小宋損失14418元。
法官說法
磚頭引傷害,責任誰承擔?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可從事故原因能否構成保險關系上的近因加以判斷。保險法上近因原則是指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
而在本案中,造成損失的近因應為小貨車掉落磚塊,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此外,交警部門亦認定本案系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并認定小貨車應該對這起事故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事故造成的損失。
至于保險公司主張本案屬遺撒物的物件損害責任,法官認為,因本案的遺撒物即磚塊是從機動車掉落,保險公司的保險賠付責任與貨車駕駛人應負的物件損害責任并不矛盾。也就是說,受害人有權依據損害責任向郭司機主張侵權責任,也可以依據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向郭司機主張侵權責任,同時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