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阿霞想起了婆家拆遷安置的房產。當初,嫁過去時,她將戶口遷入,拆遷安置有她一份。于是,她將婆家告上法院。庭上,不一樣的兩份離婚協議成了關鍵。
婚后夫家房子遇拆遷
2006年,阿霞和阿全結婚,住進阿全的老房內,與婆婆一起生活。婚后不久,阿霞將戶口遷入阿全家。2007年年底,阿全家老房被劃入拆遷范圍。拆遷人依據政策決定對阿全一家按戶籍人口補償,安置人口為5人,包含阿霞在內。辦完手續后,阿全帶著妻女、母親住進了277.5平方米的新房。
2013年,阿霞和阿全協議離婚。當年11月6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女方提起離婚,放棄家、女兒、財物,沒有任何要求”。11月11日,兩人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簽署了第二份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沒有任何財產及債權債務糾紛,雙方固定財產歸各人所有”。
離婚后,阿霞對于自己凈身出戶的決定后悔不已。她想起了第二份離婚協議,認為自己應享有安置補助的一部分。
起訴后拿到拆遷財產
于是,阿霞將前夫、前婆婆、女兒等都告上法庭。
廈門中院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應以登記離婚為條件,所以只有2013年11月11日的這份離婚協議發生了法律效益,即“雙方固定財產歸各人所有”。
法院查明,老房子面積為103.55平方米,調換面積為25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終實際取得的安置房面積277.5平方米。法院認為,訟爭拆遷安置房中103.55平方米的份額是老房置換的,阿霞不享有份額;余下173.95平方米份額中,阿霞享有1/5的份額,即34.79平方米。
2013年11月11前,阿霞所享有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自2013年11月12日起,過渡費存款賬戶賬面余額10萬余元,后續發放至2014年6月27日的補助費近7萬元,合計17萬余元。阿霞享有其中34.79/277.5份額,即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有多份離婚協議
以登記存檔為準
法官介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拆遷所得,不論是否按人頭補償,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女方未將戶口遷入男方拆遷戶籍,男方所得亦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為合同格式不對,阿霞和阿全重新擬了份離婚協議,前后兩份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發生了變化。如果以第一份協議為準,阿霞恐怕就拿不到自己的份額。
先后簽了多份離婚協議,究竟哪份才有法律效力?法官介紹,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以離婚登記時民政部門存檔的那份為準。
法官提醒,離婚協議格式和內容都非常重要,雙方應特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