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辦法》提倡實名投訴舉報。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辦法》要求,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記者 謝艷 通訊員 侯騰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