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體育總局通過官網發(fā)布《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旨在積極發(fā)揮各級體育部門服務全民健身的職能作用,著力解決廣場舞健身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自此,長期以來爭議不斷的廣場舞活動,終于在制度層面劃出了清晰的界限。
作為一項風靡于老年群體的戶外健身活動,廣場舞因之產生的諸多糾葛,已經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話題廣場。發(fā)生在家門口的,就有2014年底刺桐公園北門廣場因停車問題,引發(fā)跳廣場舞者和停車者爭執(zhí)一事;遠的就不得不提今年5月份,河南洛陽王城公園籃球場事件,該事件一度引發(fā)了全國輿論的積極關注和廣泛討論。人口老齡化、公共設施建設不足等,是因廣場舞引發(fā)社會矛盾的重要根源,但改善這些問題需要時間,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需要一些更務實的解決辦法。
此次,國家體育總局發(fā)布的《通知》明確強調,向廣場舞健身活動中出現(xiàn)的四類不良現(xiàn)象說“不”,其中包括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不得通過廣場舞健身活動非法斂財、傳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參加廣場舞健身活動破壞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公共場地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且不論這“四不”能否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至少是消除了制度上模糊的邊界,讓管理者從此有章可循,也為我們重新思考在當下如何更好地構建全新的人際關系,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廣場舞對于部分老年人來說可能是老年生活的最大娛樂,甚至是整個晚年生活的重心,但對于其他年齡群體來說卻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段插曲,甚至是擾人的畫外音,“甲之蜜糖,乙之砒霜”正是這個道理。因此,跳廣場舞者有跳舞的權利,可是不跳廣場舞的人也有不被打擾的權利,在現(xiàn)代社會,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的咬合越來越緊密,不讓自己的私人生活輕易越界去擠壓公共生活和他人生活的空間,從而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矩”——這是成為一個現(xiàn)代公民的重要標志。
今年8月,廣場舞進入第十三屆全運會的消息曾引發(fā)輿論的熱議。從草莽江湖到登堂入室,這無疑是廣場舞發(fā)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刻,對其從散兵游勇的狀態(tài)逐漸走向規(guī)范有序更是一種正向引導,也為廣場舞從自律走向他律提供了一條有益的選擇路徑。當廣場舞者與社會其他群體的矛盾往往淪為零和博弈游戲時,博弈雙方的自律便是保持力量平衡的重要游戲規(guī)則,如果有一方任性妄為,那么適時的他律就是走向雙贏的題中應有之義。正如學者秦暉所說,己域要自由,群域要民主,關鍵不在“大己小群”還是“大群小己”,而在群己界分。如何解決群己不分、群己混淆甚至是群己顛倒的狀況,當下,對廣場舞的治理就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現(xiàn)實模本。
徐賁教授在《通往尊嚴的公共生活》中寫道:“社會不是自顧自的個人所拼合的沙盤,社會是一個由具有集體意識的公民成員所構成的有機整體。”當“個人”與“群體”、“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各自的“邊界”模糊不清時,往往會引發(fā)諸多的社會矛盾甚至是社會群體之間的撕裂,并耗費大量無謂的社會資源。運用“劃界”思維為彼此的行為畫出紅線,用規(guī)則去樹立秩序,便是公共生活達至“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第一步。(周培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