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現對所有行賄行為的全方位懲處,有必要對行賄“黑名單”擴容升級。不能局限于因行賄被判處犯罪者,只要生效裁判認定的行賄行為,就有必要將此行賄者納入行賄“黑名單”,實現行賄“黑名單”對象的全覆蓋。在懲處機制上,應當讓行賄者付出失信的代價,接受失信懲戒,實現懲處措施的全覆蓋。這可以分為一般懲戒和特殊懲戒,針對一般的行賄人員,實行一般的失信懲戒。針對特殊主體的行賄人員,除了一般的失信懲戒外,還應增加懲戒措施,如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的,還應當從黨紀政紀方面讓其付出相應的代價;如屬于企業或生產經營者,還應當在其生產經營領域進行失信懲戒。當然,這些被納入“黑名單”者,都應當對外公示,讓社會各界都能知曉。
如此,即使不能追究行賄者的刑事責任,也不能讓行賄者“全身而退”,必須使其為自己的行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讓那些行賄者不再抱有僥幸心理。期待武長順案式的“一查到底”成為常態,也期待這些被問責的官員被納入行賄“黑名單”,進一步接受失信懲戒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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