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王殿學:于歡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杜志浩等人實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歡當時的情況,完全是驚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擊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給他母子的會是什么。
聲音二: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不能罔顧人性
@唐映紅:辱母殺人案的判決顯然與人們所秉持的基本倫常相違背,盡管從法律技術角度,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罔顧犯罪行為是在絕望情況下的人性自然反應,冷血生硬地予以判決,顯然不是一個正當的判決。
@鳳凰評論西波:在法院審理此案之前,吳學占等人已被定性為“黑惡勢力團伙”被警方摧毀。在11名黑惡勢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勢,否則便是以法律的名義逼迫公民做窩囊廢。法律本應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沒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衛,應該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張自衛權是無限的,但法律應該充分體察自衛者所處的境地。
聲音三:警方過錯應當成為量刑關鍵
@江玉樓:從新聞報道看,對于警察到來又走,警方的解釋是“進一步了解情況”??紤]到當時的情況,這個解釋相當牽強。既沒有帶走暴力催債人調查,又沒有將雙方隔離,出警的缺陷及其實際后果,與于歡殺人之間構成因果聯系,法庭忽視這一量刑因素是讓人費解的。實際上,警方過錯是理解整個殺人案的樞紐,不只要批評,還應該追問刑責。
聲音四:法律的判決是對沖動不計后果的警示
@正義邊緣:從案件結果上看,被告人情緒激動揮刀亂刺確實造成了一死三傷的嚴重后果??v使被告令人惋惜痛心,我們也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畢竟被告人還可以上訴,還有法律救濟手段。我們靜待二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