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則讓人出離憤怒的新聞報道。(山東刺死辱母者案細節事件經過 刺殺辱母者案發生原因)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后,仍無法還清欠款。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接到報警前來處理此案的警察離開接待室時,情急之下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將杜志浩捅死,另造成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之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如果沒有于歡情急之下持刀行兇的死傷,這只是一起由民間借貸糾紛導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夾雜其中的“辱母情節”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可以說近年來無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傷的后果,也挑戰了公眾的社會道德和公平認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審判結果,并沒有如辯護律師及眾人所預料的那樣,以“防衛過當”來認定,也就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什么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對被告人處以更輕的刑罰呢?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是,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當時的人身自由雖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故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