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7日訊 昨日,泉州市住建局召開市區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培訓會,向與會各街道、社區、民政部門、住建部門相關人員,培訓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法規及政策解釋,以及泉州市保障房信息化管理系統操作。這意味著,泉州今年1368套保障性住房申請有了實質性進展,具體申請時間待定。
屆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領取申請表格,也可登錄泉州市住建局網www.qzjsj.gov.cn,進入“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統”,按要求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信息填寫完整后,可自行打印或到社區打印“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并持表格及需提供的資料,到戶籍(單位)所在地社區受理。泉州市住建局相關人員介紹,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戶籍不在中心市區,應向工作單位所在的社區居委會申請。
社區、街道、民政、住建部門,將登錄泉州市住建局網站,在“泉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做好申請家庭的受理、初審、公示及協查工作,對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做好解釋工作。
已提交保障房申請的市民,在審核期間,可登錄泉州市住建局網站相關欄目,輸入受理回執號、身份證號,足不出戶即可查詢審核狀態。
【解讀】
長輩如不是共同申請人名下房產不計入人均面積
問:申請時,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按要求填寫《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一式四份;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一式四份;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證明;非本市中心市區城鎮居民戶籍家庭提交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的《居住證》、繳納社保證明材料;符合優先配售(租)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問:已購買過政策性住房的,能否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答:已購買房改房、公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廉價房、普通限價商品房、解困房、僑居造福工程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能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但已購買的政策性住房已出售,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問:擁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是否能申請保障性住房?
答:無論現擁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只要人均自有私房高于20平方米的,均不能申請保障性住房。
問:長輩的住房,是否計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只統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的住房,長輩如不是共同申請人,其名下的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問:戶籍在中心市區,但工作單位在中心市區以外的;或者工作單位在中心市區,但戶籍不在中心市區的,能否申請保障性住房?
答:上述第一種情況,可作為市區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工作單位提供收入證明。第二種情況,如社會養老保障在中心市區繳交的,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按外來務工人員的標準申請保障性住房。如社會養老保險不在中心市區繳交的,不能在中心市區申請保障性住房。
虛報瞞報申請保障房5年內不得再申請
問:如何確定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
答:申請家庭應當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由申請人向戶籍(戶籍不在市區的向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問: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名下資產如何界定?
答:只要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名下的房產價值(含拆遷所得)、汽車、存款(包括住房公積金)、投資(含股份)、證券、保險等所有財產都屬于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總資產。
問: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相關情況的,如何處理?
答:以虛報或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予以取消本次分配資格,并對其不良信用情況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獲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銷購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屬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裝修費用不予補償),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曾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