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要求,切實保障廣大師生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排查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督促學校及相關單位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F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教育引導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更加安全、更加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案例一
南安市某中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南安市某中學提供使用的餐盤、勺子經檢驗不合格。2023年6月9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送達《檢驗報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18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校提供使用的盤子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存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5月27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集體用餐配餐企業未按規定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及未按責任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4年3月19日,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集體用餐配餐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要求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倉庫內的食品閩南肉羹未及時錄入“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當場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執行食品留樣制度案
2024年4月24日,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對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幼兒園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4月24日上午點心貝貝蛋糕的留樣盒標簽顯示重量126克,實際稱重僅為91克。當事人未按規定執行食品留樣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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