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郭某宗欠下約200萬元款項,債主陳先生等來的不是還款,而是對方將名下的土地和房產無償轉讓給親屬的消息。陳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郭某宗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昨日記者了解到,經法院終審,判令陳先生勝訴。法院認為,該無償轉讓行為損害了債主的利益,必須撤銷。
案情
受讓一家公司被欠下200萬元
事情的起因在于一次股權轉讓協議。
2016年10月,陳先生與郭某宗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及《關于股權轉讓的補充協議》,約定郭某宗將其擁有的泉州市豐澤區某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務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陳先生,印務公司發生于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的全部債務由郭某宗承擔。
股權變更登記后,因印務公司發生于雙方股權變更登記之前的債務導致陳先生向銀行墊付款項1999914余元。陳先生為此向豐澤法院起訴。
去年4月15日,豐澤法院判決郭某宗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先生償還1999914余元,并支付相關資金占用損失及支付律師費46080元。
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郭某宗分文未付,陳先生向豐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去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該執行案件。
被告
未付分文給債主卻無償轉讓房產
郭某宗不僅沒錢,陳先生還了解到,其將一處共有的房產無償轉讓給了兒子。
2019年8月27日,郭某宗和妻子王某玉與兒子郭某彬、郭某錕簽訂《不動產分家析產協議書》,協議約定將郭氏夫婦共有坐落于泉州臺商投資區的一處不動產轉歸兩個兒子所有,該不動產的宅基地面積150㎡、地上房屋建筑面積150㎡。
2019年9月4日,郭某彬、郭某錕向泉州臺商投資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于是,陳先生再次打起官司,他將郭某宗夫婦及郭某彬、郭某錕一家四人起訴到豐澤法院,他起訴請求撤銷郭某宗夫婦將土地和房產轉讓給郭某彬和郭某錕的行為;四人共同將該土地和房產產權恢復登記至郭某宗夫婦名下;共同承擔其因該案支出的律師費1.6萬元。
法院
損害債主利益轉讓行為應撤銷
經過審理,豐澤法院認為,陳先生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明涉案土地之前系登記在郭某宗名下。郭某宗提供的《不動產分家析產協議書》載明“郭某宗與王某玉共有的不動產”,郭某宗、王某玉、郭某彬、郭某錕四人均在該協議書上簽名確認,可以認定郭某宗對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共有權利。
法院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該案中,郭某宗在明知自己對陳先生負有尚未償還之債務的情況下將涉案不動產通過分家析產的方式無償轉讓給兒子,放棄自己對涉案不動產的共有權利,屬于以積極行為減少其財產,且無證據表明郭某宗在該房屋轉讓之后有向陳先生清償債務。因此,可以認定作為債務人的郭某宗轉讓涉案不動產的行為已對債權人陳先生造成損害,應撤銷該轉讓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該案中,陳先生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6萬元,應由債務人郭某宗負擔。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郭某宗和王某玉將一處土地和房產轉讓給郭某彬和郭某錕的行為;郭某宗應向陳先生支付律師代理費1.6萬元。
郭某錕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記者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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