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丸、肉丸常見于閩南人的餐桌,一些市民尤其喜歡看起來光滑、圓潤,吃起來有彈性的。殊不知,這些很可能使用了一些法律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昨日,記者了解到,惠安警方聯合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惠安縣城查處一起非法使用硼砂的加工點,查扣3斤多的硼砂。此前,這家店已使用了5斤多的硼砂!
圖為案發的螺城某市場
加工肉丸蝦丸 半年摻進5斤硼砂
7月15日,惠安警方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惠安縣螺城鎮某市場有人在銷售的蝦丸、魚羹等產品中添加白色粉末。
接到舉報后,警方高度重視,立即組織警力聯合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前往調查。據了解,這家肉丸加工店采取的是“前店后加工點”的形式,執法人員和民警在后面的加工點,發現一個黑色塑料袋,里面有白色晶粉狀的物品。肉丸加工店老板劉某生稱,這些晶粉末是硼砂,加工丸子需要口感比較有韌性和嚼勁時,加入一點即可。
進一步了解得知,今年以來,這家店兩次共購進硼砂9斤,主要用在肉丸、蝦丸中,已用了5斤多,剩余3斤多。
民警現場調查取證后,立即將劉某生控制并傳喚至縣公安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測研判,證實銷售蝦丸店鋪的老板劉某生(男,50歲,洛江人)所銷售的蝦丸中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劑硼砂。在鐵證面前,犯罪嫌疑人劉某生交代了其為使其販售的蝦魚丸口感更加鮮美,增加銷售量,自2016年2月起持續在生產蝦魚丸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劑硼砂的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生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惠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現場查獲的硼砂
食品添加硼砂 案件屢有出現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為,“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2014年,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3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硼砂不在此列。這也意味著,硼砂是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硼砂在食品中使用常有發生。近年來,在我市屢有查處這樣的案件:2015年9月,警方查獲一家無證經營的面條加工作坊,其日產300斤的面條均非法添加了硼砂。兩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批準逮捕。
晉江市新塘街道一家小吃店,長期銷售肉羹、肉丸等。2009年11月,警方對該小吃店進行調查,現場查扣9袋硼砂共4.5公斤,同時還有尚未銷售的自制肉丸、肉羹。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所檢驗,扣押的硼砂中四硼酸鈉含量為95.3%,肉丸、肉羹也均檢出硼砂。晉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吃店老板王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