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親生兒 拿到錢后又抱走
與鄭某英一樣,紀某某也是賣掉自己的親生兒子。但她拿到錢后,并未將孩子交給買主,導致買主報警。
盧某某和陳某某是買主。去年3月12日,他們經朋友“阿明”(即郭某某)介紹得知,蘇某某與紀某某準備將一非婚生育的男嬰送人養。經聯系,雙方在惠安縣涂寨鎮見面。
次日上午9時許,蘇某某和紀某某抱一個男嬰到盧某某處。10多天后,蘇某某和紀某某要帶小孩去廈門玩,叫盧某某先拿點錢給他們,盧拿了6000元給紀。當月26日,紀某某告知盧某某,如果想買那男嬰,需要68000元。次日,紀某某以要路費為由,叫盧某某匯了3000元給她。
去年4月4日,陳某某夫婦到晉江,將蘇某某、紀某某和男嬰接到家中。后來,紀某某要回家,陳某某拿了1000元給她當路費。后來,雙方再次商討買賣孩子的事宜,并在郭某某家中簽了一份“協議書”,后又一起到某法律咨詢事務所做了見證。
簽完協議書,紀某某提出要68000元,通過討價還價,雙方談妥再給蘇某某、紀某某27700元。拿到錢后,蘇某某寫了一張“領養補貼書”當收據給陳某某夫婦,蘇某某和紀某某拿到錢后,把男嬰留下就離開。4月19日上午,紀到惠安縣東嶺醫院探望孩子,以要幫孩子買禮品為借口將孩子抱走。
陳某某夫婦爾后聯系不上紀某某和蘇某某。后來盧某某到南京,蘇某某打電話稱要抱孩子到南京,盧某某又匯給他500元,但他并未帶小孩到南京。而紀某某又打電話給陳某某一方稱,如真要孩子的話,得再給她8萬元,陳某某夫婦再也不相信紀某某的說辭了,便向警方報案。
去年11月份,紀某某被警方抓獲。
經審理,惠安法院認為,紀某某伙同他人以送養為名,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將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從中獲利3萬多元,她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系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一審判紀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賣掉親生兒 可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表示,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黃必良律師介紹,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拐賣兒童犯罪的三種判刑的情況,鄭某英和紀某某的案件中,屬于該條第一款規定拐賣兒童的情形,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父母拐賣自己的孩子,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即剝奪他們的監護權。”黃必良說,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今年1月1日施行。
該意見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發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法院就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剝奪他們的監護權。(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