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鼎市的徐某因駕考多次未能通過,認為寧德交警支隊有意為難她,遂到中紀委實名舉報寧德交警支隊非法斂財事宜,并在網(wǎng)絡上發(fā)貼,引起網(wǎng)民關注,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
期間網(wǎng)民肖某主動加原告為微信好友,并多次以各種理由勸其不要上訪,以免使自己惹上麻煩。然而,徐某不僅沒有聽進肖某的勸告,甚至認為肖某是用言語威脅她,于是徐某便持微信聊天記錄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報案報警,派出所依法立案調(diào)查后認為,肖某在聊天中使用的“你的安全是我的第一責任”、“你的處境很危險”等語言,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并作出終止調(diào)查的決定。
徐某卻堅持認為肖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刑事犯罪,要求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遂至寧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寧德市公安局依法審查后認為福鼎市公安局作出的終止調(diào)查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jù)正確,決定內(nèi)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遭遇拒絕的徐某認為公安部門系與肖某串通阻止她上訪維權,于是便用一紙訴狀將福鼎市公安局、寧德市公安局和肖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福鼎市公安局終止調(diào)查及寧德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福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福鼎市公安局接到原告報警后,依法予以受理、調(diào)查取證,在此基礎上認定第三人不存在違法事實作出終止案件調(diào)查決定送達原告,不存在違法或不作為。被告寧德市公安局對原告提出的復議申請,依法予以受理并審查后,在法定期間作出予以維持行政復議決定,在程序上亦不存在違法。為此,原告主張倆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違法,請求撤銷,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認為被告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存在瀆職,不屬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遂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何海銘通訊員黃健涌謝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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