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安法院成功調解一起交通事故致受害者一級傷殘的案件。據悉,受害者王某在發生事故時已72周歲,而肇事者林某是個孕婦,但當時并未發現自己已懷孕三個月。
2014年9月20日17時50分許,被告林某駕駛被告劉某(系林某姐夫)所有的小型轎車從福安城區沿國道104線往福安市上白石鎮區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04線2107km+200m路段,遇同向前方由原告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左轉彎時,兩車碰刮,致使二輪摩托車側翻摔倒,造成原告王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林某在前方車輛正在左轉彎時超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左轉彎時未注意觀察路面來車情況,是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閩東醫院搶救治療,后轉入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受害人王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被鑒定人王某的護理人數以兩人為宜。
另,被告劉某系該小型轎車所有權人,持有效行駛證。被告林某駕駛該車輛時持有效駕駛證。該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保福安支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0萬元,并不計免賠率。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事故車輛的保險期間內。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自愿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費用共計61.8萬元;被告林某自愿賠償原告王某20萬元,由被告劉某在6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再以本次事故為由主張任何民事賠償權利等。
承辦該案的邱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十次事故九次快”,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在駕車期間一定要嚴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駕駛。(羅彥霏 邱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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