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警2000預警機(央視截圖)
閩南網11月25日訊 我國政府23日正式宣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法律專家和軍事專家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認為,這是我國著眼當前國家安全形勢作出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是強化領海領空管理的重要防御性措施,是維護領土領空主權和安全的正當合法之舉。
留出預警時間 保衛空防安全
防空識別區,是指瀕海國家為防范可能面臨的空中威脅,在領空外劃設的空域范圍,用于及時識別、監視、管制和處置進入這一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預警時間,保衛空防安全。
軍事法律專家邢洪波說,防空識別區制度是上世紀中葉,由美國、加拿大率先創設的。隨著這項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實踐效果顯現,不少國家也紛紛效仿。截至目前,已有澳大利亞、緬甸、韓國、日本、越南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劃設了防空識別區。
維護國家主權,不受外來侵犯,是一個國家的固有權利。“從國際法看,劃設防空識別區符合國際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海軍軍事專家張軍社說。
“劃設防空識別區是維護國家海空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軍事專家孟祥青說,對一個國家來說,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職責。“劃設防空識別區就是為了防止他國航空器誤入或有意侵入一國領空而采取的預防性措施。”
中國設防空識別區
有充分法理依據
孟祥青解釋說,隨著現代航空技術的發展,各種高空、高速、低空、隱身航空器廣泛運用,如果遇到緊急情況,比如當外國航空器高速抵近我國領空時,我難以及時判明突發情況,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外國航空器進入我國領空前,劃設預警區域,以便提前對航空器的性質做出判斷,贏得有效處置時間,以確保海、空防安全。
“我國的國內法,如《國防法》《民用航空法》《飛行基本規則》等國內法規對維護國家領土領空安全和空中飛行秩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邢洪波說,《飛行基本規則》第112條規定:“外國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因此,我們有權為飛入我國領空的航空器設置相應的條件,劃設必要的管理制度。《國防法》第26條規定,國家有權為維護海、空防安全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
“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適當擴大預警范圍,可以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張軍社說,從這個層面講,防空識別區就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預警區域。“這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的。”(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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