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
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
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即使行為人以金錢等方式引誘幼女,也不影響強奸罪的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也就是違背幼女意志而與其發生性關系,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之所以這么規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為由,逃脫應負的強奸罪的罪責。也同時向社會宣誓,這類行為不屬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疇,而是應該定強奸罪。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
N新華
本報訊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案、河南一官員強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肅、貴州等地發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機關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緩。昨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部指導政法機關辦案的意見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思想,將成為斬斷伸向兒童“魔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利器。
關鍵詞:幼女
明確何為“明知”對方是幼女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奸罪,不要求采取強制手段實施。但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系,而以各種理由辯解系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
因此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予以定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等觀察可能是幼女,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意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關鍵詞:引誘
以金錢引誘幼女發生關系為強奸
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界限。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針對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意見明確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監護人、教師等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意見明確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關鍵詞:公共場合
教室內強奸判10年以上
實踐中,個別教師借職務之便,以輔導功課等名義,在教室內其他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利用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褻,罪行令人發指。
意見明確規定,在校園或者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強奸,屬于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處罰。
關鍵詞:從重處罰
進入女生宿舍犯罪要重罰
我國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于強奸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審判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
意見列舉的七種從重處罰情節主要是: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關鍵詞:禁止令
成年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意見,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視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觸未成年人。
根據意見,禁止令將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如果違反了禁止令,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關鍵詞:三重保護
被害人可向當事學校索賠
意見為未成年被害人構建三重保護網絡。
一是明確了被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范圍。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明確了相關機構的賠償責任。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明確了對未成年被害人優先予以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