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車站班車莫名失蹤,“偷車賊”居然是車站前雇員;警方找回中巴,發現四輪竟都已被換成廢胎。犯事的主已被逮住,民警卻犯了難:偷車非占有,案子非竊案,這事要如何定性?
昨日,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的吳家洪律師分析認為:“偷車賊”換胎賣錢,可能造成班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
【事件實錄】
偷車為報復
賣胎換煙錢
前天上午7點多,惠安縣凈峰鎮蓮城車站,蓮城至泉州市區的班車遲遲不見蹤影。本應在車站里準備發車的班車,莫名失蹤了,車站工作人員久尋未果,只能向惠安蓮城邊防派出所報警。
民警接警后,沿沿海大通道南北方向查找,在臺商投資區東園鎮玉坂村路邊,找到了失蹤的中巴。車站工作人員發現中巴的4個車輪不對勁,一檢查,發現竟然被換成了廢胎!
因去年就曾偷開班車,剛被車站辭退的駱某(男,50歲,臺商投資區張坂鎮人)嫌疑很大,被警方傳喚。他承認了自己偷開客車和換胎的事實。
春節前,駱某因對待遇不滿,與車站管理人員起糾紛后被辭退。駱某懷恨在心,前日凌晨1點多,酒后萌生報復車站心理,遂潛入車站,利用車站管理漏洞,開走自己原駕駛的班車,棄于臺投區東園鎮;見路邊加油站放有廢胎,遂換下4條原胎,賣了100元,并稱是“為了換兩條煙抽抽”。事后,在駱某的配合下,警方追回了班車4條原胎。
【律師說法】
此偷車非盜竊
或涉嫌兩宗罪
對此案如何定性,民警犯了難。
根據法規,駱某偷車行為并非以占有為目的,不算盜竊;換胎賣錢因涉案金額較低,構不成刑事案件。最終,警方擬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定性駱某偷開他人機動車向上級機關申報。
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吳家洪律師有不一樣的看法。他認為,警方認定駱某行為尚不構成盜竊罪是合理的;但駱某主觀上有報復傾向,將班車輪胎換為廢胎,可能導致班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
吳律師認為,駱某行為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征有所相符,但此案具體定性仍需以公安機關對其做的筆錄為根據。量刑上,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吳律師補充說,駱某偷車目的在于報復,意圖破壞蓮城車站的正常生產經營,如果他換胎目的確是如此,還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本網記者 凃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