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7年6月3日20時許,鄭某多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三元區復康路由好多多超市后門往三明一中方向行駛,行駛至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側門地段時被三元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鄭某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8.39mg/100ml,達醉酒駕駛標準。當事人鄭某多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案例二】2017年6月3日21時許,何某全在駕駛證已被吊銷的情況下(2016年2月1日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酒后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三明市梅列區工業北路好多多超市對面列西新村涵洞路口時被梅列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何某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1.26mg/100ml,達醉酒駕駛標準。6月4日,何某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三】2017年6月4日19時許,柯某盛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建寧黃舟坊南路由河東轉盤方向往溪口橋頭方向行駛,當行至黃舟坊南路“銀河賓館”路段時,與前方停放在路邊卸貨的閩GGK1**號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發生碰撞,造成柯某盛受傷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調查該起事故時,發現柯某盛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鑒定,柯某盛的酒精含量為146㎎/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四】2017年6月6 日16時許,賴某正駕駛閩G55378重型自卸貨車(核載16.04噸,實載48.27噸)由尤溪開往將樂,途經省道金泰線275公里尤溪新陽路段時,被尤溪縣公安局新陽派出所民警查獲。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駕駛員賴某正神情恍忽,疑似吸毒嫌疑,逐將其帶往縣局辦案中心進行尿檢,檢測結果呈陽性,賴某正對其毒駕行為亦供認不諱。尤溪縣公安局依法對賴某正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500、記6分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五】2017年6月6日20時許,林某燕酒后駕駛閩GGB628小型汽車經永安市燕江東路由汽車站方向往火車站方向行駛,在燕江東路藍燕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林某燕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4mg/100ml,達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已起訴到法院。
【案例六】2017年6月9日20時許,何某龍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建寧水南橋頭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何某龍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43mg/100ml。何某龍因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駕駛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交通違法行為被建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予罰款1600元、扣留二輪摩托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