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請春酒,沒想到宴請的同事卻在酒后被嘔吐物堵塞呼吸道導致窒息死亡。近日,三明將樂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判決共飲者共同承擔責任,酒宴主人責任最重。
事發2016年2月13日,家住將樂古鏞鎮的張某在自家經營的餐飲店宴請11名同事,并由妻子杜某、妹妹小張作陪。席間,張某因不勝酒力先行離席。散席后,同事老李已有醉意,眾人便就近將他扶到公司休息室休息,之后發現老李無法叫醒,便告知了老李的妻子。
第二天清晨,老李的妻子到公司找老李時,發現他已沒有生命跡象。經鑒定,老李為嘔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老李的家屬要求同桌共同飲酒人賠償,雙方經協商無果,最終訴至將樂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老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飲酒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卻不自我控制,最終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其余共同飲酒人,未對老李過量飲酒進行提醒和勸阻,在老李醉酒后也未采取救助措施,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其中,張某作為酒宴主人,負有更重的照顧義務,其責任應重于其他參飲人員。
此外,老李的妻子明知李某醉酒無法叫醒的情況下,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相應減輕共同飲酒人的責任。故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家屬50893.05元,杜某、小張及10名同事各賠償李某家屬1696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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