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貪小便宜有時候是持家有道,勤儉節(jié)約的表現,但是,某些時候愛貪小便宜會讓你因小失大,甚至有可能觸犯法律,遭受牢獄之災。近日,三明一名男子廖某就因貪小便宜買了贓車被判了刑,后悔不已。
2014年2月,廖某在明知車輛沒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續(xù)或來歷憑證的情況下,在明溪縣以1400元的價格向楊某(已判決)購買了被害人陳某被盜的二輪黑色豪爵男式摩托車一輛。此后,廖某在日常生活中駕駛。2016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將廖某抓獲,并取回該車。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6496元。經明溪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價值6496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廖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通訊員 張平 胡敬春)
【評析】我國《刑法》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侵犯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任何人、任何單位,一旦違反國家有關法規(guī),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車時,一定要在正規(guī)場合,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好過戶、轉讓手續(xù),切勿因貪小便宜購買贓物,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