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兒,人毒卻食子。在將樂就有這樣一位母親,將自己的兩個孩子明碼標價給賣了!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檢察院以涉嫌拐賣兒童罪提起訴訟。
2014年2月,王某某在福州產下一個男嬰。下旬,她通過他人介紹,將不足月的兒子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吳某。
2015年,王某某再次懷孕,同年12月,產下一男嬰,不久后,又通過微信散發小孩要給人撫養的信息。最后,以6.6萬元的價格將兒子賣給蘭某某。
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條規定,被告人蘭某某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兒童,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采取偷盜、強搶、誘騙方式實施拐賣兒童犯罪的傳統方式不同,此案是一起親生母親將兒子賣與他人的典型案例。
法律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父母既然把孩子生了下來,就應該負起責任,子女不是商品,不能隨意買賣或贈送,即便是親生子女,也應以拐賣兒童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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