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槍擊政協委員案
邵振才、邵振鋒為兩兄弟,邵振才是電白縣政協委員、邵振峰為茂港區政協委員。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鐘競崇親屬因租帳篷做年例與邵父發生沖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趕到事發地并與邵父等人發生爭斗。隨后,因派出所出警將鐘競崇親屬摩托車扣押,黎日坤心生怨恨,當天便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吳珠發。后吳珠發多次糾集被告人黎日坤等人商量報復邵氏兄弟。
同年4月10日10時許,經跟蹤,被告人吳珠發發現邵氏兄弟出現在電白縣電城鎮新市場某豬雜店,即打電話讓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業利等人持槍、刀、鐵管沖進店內砍打兩人。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邵振鋒手腳肌腱被砍斷,構成重傷,屬七級傷殘;被害人邵振才被霰彈槍射擊傷雙下肢構成重傷,屬六級傷殘。
因被告人吳珠發在庭審中否認黎國強參與犯罪,被告人黎日坤等人的口供筆錄也未能證明黎國強參與該案。因此,法院對原公訴機關指控黎國強參與傷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
黎國強等23人為何未認定“涉黑”犯罪?
為何未認定黎國強等23人“涉黑”犯罪?記者采訪了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長、該案審判長潘澤茂。
潘澤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經濟”“行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黎國強與各被告人之間多是同鄉、同學,或是一般的朋友關系,與個別被告人甚至并不認識。因此,雖然被告人人數較多,但缺乏證據證實各被告人之間形成或約定組織分工,也沒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內部規章制度或組織紀律,各被告人所犯具體個案的犯罪起因與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個案之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證實被告人之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
其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國強等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黎國強平時通過發放工資或者經常性地給付其他實物、利益讓各被告人為他做合法或非法的事情也缺乏相應證據。
根據“證據裁判”的原則,茂名中院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23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宣判后,被告人黎國強、吳珠發、黎日坤等14人當庭表示不服將考慮上訴,另外9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