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情侶發紅包或轉賬很常見
分手后的經濟糾葛也時有發生
那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怎么定性?
能否要回來?
一起來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通過相親網站認識吳某,很快二人發展成戀愛關系,短暫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故外出,三個月后分手。在戀愛關系存續期間,李某通過網上支付方式,共向吳某轉賬36次累計8萬多元,其中一筆2萬元轉賬備注“借款”,吳某亦有一筆5000元轉賬給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轉款為借款為由,將吳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和付利息,吳某則辯稱上述款項,基本用于雙方日常消費支出,亦有部分是李某對吳某的自愿贈與,并提供了聊天記錄和消費賬單為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吳某戀愛期間較短僅為三個月,雙方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更短,李某轉賬8萬多元給吳某,超出當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費水平,且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轉款,全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結合對兩人感情程度、經濟能力,及李某轉賬時部分備注為“借款”,等多重事實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可確認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系,鑒于李某的轉賬次數較多,且部分數額較小,雙方確有共同生活或維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額轉賬,屬于贈與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圍部分屬于借款,判決吳某返還李某,借款本金5萬余元及LPR資金占用費,吳某不服,提出上訴,陽江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借款則是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債權債務關系。區分二者,需結合轉賬金額、雙方關系、資金用途及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一般而言,戀愛期間具有特殊含義金額(如“520”“1314”)且無明確借貸合意的小額轉賬,通常視為表達愛意的贈與,無需返還;而金額較大、備注借款或有聊天記錄等證據佐證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權要求返還。在此提醒,戀愛期間發生財物來往的,如果是借貸關系,建議明確標注款項性質,保留相關憑證,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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