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西省豐城市徐文俊等2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部分媒體記者、各被告人的親屬、被害人的親屬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
2004年上半年,徐文俊退伍后因不滿分配便停薪留職開始混社會,并糾集丁濤、黎小春、殷偉開設賭場抽頭盈利,逐漸形成了以徐文俊為首的惡勢力團伙。2005年底,徐文俊投靠了豐城市的“大羅漢”任華安并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看賭場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2008年6月,徐文俊正式脫離任華安,自己做“老大”,將徐可、蔡男輝、張昭、肖義峰、黎小春、游龍兵、陳海波等發展為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以徐文俊為首的人數眾多,骨干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又依托組織力量,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進行強賭、勒賭、入股賭場等,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并用于維系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和支持違法犯罪活動。如為組織購置車輛、刀具等作案工具;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或賭博“吃紅”;提供組織成員集中吃住的住房及生活費用等。
該組織為爭奪勢力范圍,稱霸一方,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幫助毀滅證據、窩藏、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31起,違法行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傷、8人輕傷、10人輕微傷;損毀財物價值5.4萬余元;并在豐城市的新城區、城郊以及豐城人聚集的外地賭場,大肆賭博、開設賭場、插手管樁行業,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管樁行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徐可、陳海波、游龍兵等24人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及罰金等。一審宣判后,徐文俊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