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奉命將罪犯何東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故意殺人犯何東升,1996年12月與其高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28歲)及王某某的連襟于某(被害人,歿年29歲)經預謀后,王某某騙取其初中同學時任濟南市某銀行會計科副科長張某某(被害人,歿年28歲)的信任,將該行的100萬元用于申購股票,股票中簽后,張某某、王某某等將99.7萬元余額轉存至活期存折上,后王某某通過其高中同學某銀行職員李某(被害人,歿年28歲)使該款提前到賬。同月18日下午,王某某的朋友桑某(被害人,歿年26歲)等人先后用該存折取款14.7萬元和85萬元,并將該款送至何東升承租的濟南市天橋區某小區603室。何東升為占有該款,在603室持鐵錘猛擊桑某頭部致其死亡,隨后又將李某騙至該室以同樣手段殺害。次日,何東升又以同樣手段在該室先后殺害張某某、王某某、于某。2002年8月,公安機關發現犯罪線索,開展偵查工作,何東升畏罪化名潛逃。2009年3月7日,何東升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桑某、李某、張某某、王某某、于某均系嚴重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此外,罪犯何東升還利用擔任濟南市某單位會計職務的便利,擅自將400萬元公款用于個人炒股;利用擔任濟南市某單位出納職務的便利,虛構單位領導外出考察需用現金的事實,從單位銀行賬戶提取現金13萬元據為己有。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何東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進行營利及非法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并罰。殺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濟南中院以故意殺人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罪犯何東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宣判后,罪犯何東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業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故意殺人犯、貪污犯、挪用公款犯何東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并已向濟南中院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濟南中院奉命今日將罪犯何東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