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墜床死亡醫院被判擔責六成
因術后被錯輸了鄰床患者的藥液,心肌梗塞患者郭某的家屬與幾名護士發生爭執。郭某見狀,一激動從床上摔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郭某的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有沒有因果關系?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給出答案:雖然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醫院的過錯診療行為會加劇郭某病情惡化,從而加快郭某的死亡,酌情確定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
2017年6月13日21時許,郭某因飲酒后突感背部疼痛,突發暈厥、伴有意識喪失等癥狀。
當晚22時許,郭某被送至安徽省一家三甲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冠心病、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三度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心房顫動、阿斯綜合征KillipI級、高血壓病、慢性胃炎、消化道出血、腎功能不全、低鉀血癥。次日,醫院對郭某進行手術治療,術后情況良好,郭某術后生命體征平穩。6月17日下午,郭某被給予泮托拉唑藥物輸液治療。
當日值班護士姜某在巡視病房時,見郭某正熟睡且藥液已經輸完,在未叫醒郭某核對藥液的情況下,誤將鄰床16病床患者的丹參酮液體給予郭某更換。郭某醒后發現自己的藥液輸錯,便詢問護士姜某。經核對后證實郭某被輸錯藥液,護士立即向其道歉,并告知郭某輸入的藥液不會對其身體造成影響,郭某未再予以追究。
但郭某的疑慮并未被打消。
當日下午,郭某將輸錯藥液的情況告知妻子,讓妻子再次跟護士確認下藥液輸錯對其身體有無影響。因護士姜某在換班時未將郭某藥液輸錯一事進行交接,故醫院換班護士否認將郭某藥液輸錯。
以為醫院突然“變卦”,郭某妻子隨即與醫院的幾名護士發生爭執。郭某見狀后在病床上情緒激動,因該病床護欄沒有支起,導致郭某從病床上跌落摔倒在地。見郭某摔倒受傷,醫院立即對郭某進行搶救,但搶救無效郭某于當日18時死亡。
醫院向郭某家屬發布的死亡通知單載明:死亡診斷為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KillipI級、心律失常、心室顫動。
郭某妻子認為,丈夫因心梗入院治療,醫護人員在出現醫療過錯的情況下,不考慮患者病情及其特殊體質,醫院診療行為有明顯過錯,其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后果,應當對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要求醫院賠償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1萬余元。
“不否認將其他病床的藥品輸入郭某體內,導致輸液行為增加了十分鐘,但該行為與患者突發心肌梗死產生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院方認為,患者手術住院后,一直處于病重期間,患者在該期間仍然處于危險期,其死亡與醫院錯輸液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認為,該案中,郭某作為重癥患者至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尚需嚴格臥床休息且生活不能自理。根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規定,郭某術后應當需要醫院對其進行一級護理。但從查明的事實可知,醫院對郭某的護理行為存在不當之處。
不當之處主要有四個方面。審理該案的法官解釋說,首先,護士姜某疏于核查,錯誤地將鄰床患者的藥物輸入郭某體內,僅以口頭方式簡單告知此次誤用藥物與郭某的治療沒有影響,沒有詳細講解,未能排除郭某心中的疑慮。
雖事后證實該藥物對郭某的病情沒有傷害,但從一定程度上造成郭某心理上的負擔。其次,醫院沒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護士姜某沒有將給郭某錯輸藥物一事記錄到交班簿中,且沒有向接班護士口頭交待相關情況,導致其他醫護人員與郭某的妻子產生爭執,激發了郭某的心理負擔。再次,醫院疏于加強與護患之間的溝通。在郭某妻子詢問時,醫護人員在不清楚有無對郭某誤輸藥物的情況下,堅持否認該事實并與其發生爭執,導致郭某的心理負擔進一步加重。
“最后,醫院疏于對病房的管理,沒能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對于重癥患者的病床床邊,醫院應當將護欄支起予以保護,從而降低郭某因情緒激動導致其從病床上跌落摔傷的風險。”法官指出。
因此,法院認為,醫院在對郭某的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在知道郭某術后可能會因情緒激動導致其病情加重的后果,仍然引發對郭某的外界刺激。法院確認郭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發惡性心律失常死亡,其死亡的原因雖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醫院的過錯診療行為會加劇郭某病情的惡化,從而加快郭某的死亡結果。故法院結合患方與院方在本案中的責任大小,酌情確定醫院對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死者的妻子、兒子18萬余元。 □ 本報記者 范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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