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于歡故意傷害上訴一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二審法庭履行職務,整個庭審過程歷時十余小時。上訴人于歡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監督員、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央視記者、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被害人家屬共一百余人在庭審現場參加了旁聽。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過深入細致、全面客觀的調查、審查和廣泛聽取意見,形成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圍繞“公開課”這一任務主題,出庭檢察員突破常規二審舉證方式,將一審證據與二審新證據結合分為七組展示、出示,并理性闡述了檢察官的思考,對司法機關審查辦案的方式、公民行使防衛權限制以及司法和輿論關系進行了辯證分析。“民眾有所呼,司法有所應”,他們通過庭審,用證據還原了于歡案件的事實真相,客觀公正地再現了案件發生的真實過程,以法理、情理辨析了案件的定性與法律的適用,體現了檢察機關維護公平正義、依法主持公正的鮮明態度,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使這一備受輿論和公眾關注的案件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圖片來源:山東高法新浪微博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上訴案件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提起公訴機關: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號:聊檢公二刑訴〔2016〕32號
一審法院: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號:(2016)魯15刑初33號
上訴人:于歡
案由:故意傷害罪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我們受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今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法庭,依法履行職務。
本案備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專門派出工作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復核主要證據、審查關聯事實等方式,對本案做了深入調查核實,并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的意見。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閱卷通知書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我們依照法律規定,審查了起訴書、一審判決書、上訴人的上訴狀及全部案卷材料,圍繞一審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全面、細致地開展了復核、取證工作:一是查看、測量了案發現場;二是訊問了上訴人于歡;三是復核了蘇銀霞、馬金棟、于秀榮、張立平、張博和郭彥剛、嚴建軍、程學賀等主要證人、被害人;四是調取了偵查實驗筆錄、辦案說明、通話記錄、報警記錄、鑒定人資格證書等;五是向技術人員、法醫咨詢了案件中相關專業問題。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檢察員當庭詢問了證人蘇銀霞、杜建崗和被害人郭彥剛,對一審證據進行了詳細說明,宣讀、出示了檢察員調取的新證據并進行了質證,聽取了上訴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查查明,本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一起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檢察員將用證據還原事實的真相,依照法律對于歡的行為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判。
一、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的引發原因、激化過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實認定不全面
經全面審查,本案事實如下:
(一)案件的起因——高息借款、無力償還
2014年7月28日,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負責人蘇銀霞與其夫于西明,為解決源大公司資金困難,向冠縣泰和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吳學占、會計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2015年11月1日,蘇銀霞、于西明再次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35萬元,其中10萬元雙方仍口頭約定月息10%;另外25萬元雙方以二手房買賣合同形式,用蘇銀霞、于西明所有并居住的房屋一套作擔保。截止2016年1月6日,蘇銀霞、于西明向趙榮榮銀行賬戶轉賬還款共計183.8萬元。
(二)案件的發展——違法逼債、引發糾紛
2016年4月1日,吳學占、趙榮榮以蘇銀霞、于西明未及時還款為由,強占了蘇銀霞、于西明的房屋;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搬走房屋內家具,吳學占還在蘇銀霞家中將其頭部按入馬桶,派人盯梢并到源大公司叫罵滋擾。在上述違法逼債期間,蘇銀霞多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聊城市長熱線12345尋求保護。
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糾集郭彥剛、郭樹林、苗龍松、張博、李忠、程學賀、么傳行、嚴建軍、張書森陸續趕到源大公司,以盯守、限制離開、不時叫罵、擾亂公司秩序的方式向蘇銀霞索債,后趙榮榮先行離開。18時許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19時許,蘇銀霞、于歡被允許到公司食堂吃飯,期間么傳行、苗龍松等人輪流盯守,苗龍松先行離開,之后杜志浩、杜建崗駕車趕到。20時48分許,郭彥剛要求蘇銀霞、于歡返回公司辦公樓,公司員工馬金棟、張立平陪同進入一層接待室。
(三)案件的激化——不法侵害、報警處警
21時53分起,杜志浩、張博、李忠、程學賀、么傳行、嚴建軍、張書森、杜建崗8人相繼進入接待室繼續向蘇銀霞逼債,并先將蘇銀霞、于歡的手機收走。隨后,杜志浩將煙頭彈至蘇銀霞身上,辱罵蘇銀霞,褪下褲子暴露下體左右晃動,最近時距離蘇銀霞約30公分。后杜志浩又向于歡發出“嘖嘖”喚狗聲音進行侮辱,以不還錢還穿耐克鞋為由扒下于歡一只鞋子讓蘇銀霞聞,蘇銀霞擋開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歡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繼而扇拍于歡面頰,杜志浩及其同伙揪抓于歡頭發、按壓于歡不準起身。期間,杜志浩還以蘇銀霞、于歡本人及其姐姐為對象進行辱罵,內容污穢。22時01分許馬金棟走出接待室,告訴室外的公司員工劉付昌報警,22時07分許劉付昌撥打110電話報警。
22時17分許,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到達源大公司處警。在接待室內,杜志浩等人聲稱無人報警只是索要欠款,蘇銀霞、于歡向民警指認杜志浩等人有毆打行為,杜志浩等人不予承認,民警朱秀明現場警告“要賬歸要賬,不能打架”、“打架就不是欠錢的事了”。22時22分許,三名警員走出接待室,于歡、蘇銀霞欲跟隨出去被杜志浩等人阻攔。朱秀明隨后給民警徐宗印打電話通報警情,并安排宋長冉、郭起志“給他們說說不要動手”。
(四)案件的發生——于歡捅刺、一死三傷
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后,于歡、蘇銀霞打算離開繼續受阻,杜志浩強迫于歡坐下,于歡不肯,杜志浩等人遂采用推搡、勒頸等強制手段把于歡逼至接待室東南角。22時25分許,于歡拿起身旁辦公桌上公司日常削水果所用的一把單刃刀,朝杜志浩等人揮舞并大喊“別過來”,杜志浩邊罵邊靠近于歡,于歡先后向杜志浩、程學賀各捅刺一刀,隨后又朝圍住他的嚴建軍、郭彥剛各捅刺一刀。民警聽到響動迅速趕回接待室將于歡控制。受傷的杜志浩、程學賀、郭彥剛、嚴建軍被杜建崗、李忠、郭樹林等人駕車送往冠縣人民醫院救治,次日凌晨杜志浩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杜志浩被捅刺上腹部一刀,造成肝固有動脈裂傷及肝右葉創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嚴建軍被捅刺左腹部一刀,造成小腸距屈氏韌帶100cm處貫通傷,有腸內容物溢出,傷情構成重傷二級;郭彥剛被捅刺右背部一刀,致血氣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被捅刺左胸部一刀,存在左側腹腔積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綜上,本案一審公訴、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全面:一是沒有認定蘇銀霞、于西明向吳學占、趙榮榮高息借款共計135萬元;二是沒有認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違法逼債;三是沒有認定4月14日下午趙榮榮等人以盯守、限制離開、擾亂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蘇銀霞索債;四是沒有認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實施的強收手機、彈煙頭、辱罵、暴露下體、脫鞋捂嘴、扇拍于歡面頰、揪抓頭發、限制蘇銀霞和于歡人身自由等具體不法侵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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