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標準
我國在2008年前有兩個扶貧標準,第一個是1986年制定的206元的絕對貧困標準,該標準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熱量的最低營養需求為基準,再根據最低收入人群的消費結構來進行測定。第二個是2000年制定的865元的低收入標準。2008年,絕對貧困標準和低收入標準合一,統一使用1067元作為扶貧標準。此后,隨著消費價格指數等相關因素的變化,標準進一步上調至1196元。
2011年11月19日,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宣布,根據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適應我國扶貧開發轉入新階段的形勢,中央決定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這個標準比2009年1196元的標準提高了92%,對應的扶貧對象規模到今年年底約為1.28億人,占農村戶籍人口比例約為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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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變化
2007年,按絕對貧困標準年人均收入低于785元,按低收入標準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 2008年,絕對貧困標準和低收入標準統一為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
2009年,年人均收入低于1196元。
2010年,年人均收入低于1196元
2011年,年人均收入低于2300元。
標準偏低
1196元的新扶貧標準仍被視作偏低。對于中國貧困標準長期偏低的原因,有學者分析認為:一是1986年剛開始扶貧時,中國貧困人口規模大而政府財力低,標準定低一點,有利于將有限的資源用到最需要扶持的人身上;二是擔心調高貧困標準導致貧困人口數量增加,會引起不了解內情的人誤以為中國政府越扶貧貧困人口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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